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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韩超与徐凤勤、韩雪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韩超,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徐凤勤,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韩雪峰,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人,医师。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韩超诉被申请人徐凤勤、韩雪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合江县合江镇故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5楼2号房屋一套,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在合江县合江镇故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5楼2号房屋一套(面积116.4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挺迟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