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静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锁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