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doc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复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梁永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委托代理人郭彤。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复劳社监罚字(2011)第03-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劳社监罚字(2011)第03-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郝志生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