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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支行与被告腾贵明、陈晨涛、唐明峰、杨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支行,腾贵明,陈晨涛,唐明峰,杨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经发大厦一层。注册号69383262-6。法定代表人刘武,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腾贵明,男,汉族。被告陈晨涛,男,汉族。被告唐明峰,男,汉族。被告杨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支行与被告腾贵明、陈晨涛、唐明峰、杨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月日以还需和被告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52.5元,其余65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