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季与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85号原告李季,女。委托代理人曹恩泉,男。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8-3号。法定代表人李继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诉被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延超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