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思宽减半负担25元,另外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