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北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北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陆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0年5月,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24万元。原告先给被告15万元和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两份。后,因被告外出业务需要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通过农业银行三次汇款至被告账户共计8万元,被告未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等被告生意周转赚钱立刻归还。此后,因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一再拖延。期间,原告多次上门、电话催讨,未果。现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可能存在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宜先交由公安机关对该事实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琴娜审 判 员 陈建贞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