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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建东与被执行人谷培峰、谷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东,谷生发,谷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白建东,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谷生发,男,约6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谷培峰,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建东与被执行人谷培峰、谷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宇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