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010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