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正民初字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010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