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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永翠与黄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翠,黄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曹永翠。委托代理人胡荣华。特别授权。被告黄力。委托代理人朱富民、王莉,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永翠与被告黄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永翠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永翠负担。审判长  刘燕君审判员  刘文举审判员  温启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