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永翠与黄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翠,黄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曹永翠。委托代理人胡荣华。特别授权。被告黄力。委托代理人朱富民、王莉,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永翠与被告黄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永翠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永翠负担。审判长 刘燕君审判员 刘文举审判员 温启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