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2-2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2年02月1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法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69。被告: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