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深圳市笋岗工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天下木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深圳市笋岗工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天下木雕有限公司,黄泉福,深圳市笋岗工业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天下木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769301。被告深圳市笋岗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2栋、824栋-1楼、4楼。法定代表人包同法。被告深圳市龙腾天下木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4栋1B011。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淑萍助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