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泌法执裁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阎德龙与王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德龙,王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阎德龙,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春杰(又名王春洁),女,汉族,成年,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德龙与被执行人王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春杰(又名王春洁)的银行存款66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