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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成利与吕国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成利。被告吕国柱。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国柱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