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成利与吕国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成利。被告吕国柱。原告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国柱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