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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7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戚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1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原告催款,但被告对借款未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戚某某未答辩。原告黄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1年9月24日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戚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认定。经审理,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某返还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