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金州与陈金才、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州,陈金才,金钱(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叶金州,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5612。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金才,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10。被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32。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州诉被告陈金才、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金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芳 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许吉静常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