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新德与叶某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德,叶本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38号原告:吴新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本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德诉被告叶本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德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