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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易法执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颖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易县支行;李颖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易法执字第4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易县支行。 负责人刘胜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颖,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1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颖在中国农业银行易县支行的存款17418.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颖在中国农业银行易县支行营业所账号6228481262027902910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艳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