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尹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