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沈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坤、被告人沈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沈建撬门锁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勇建村6组2户被害人陈辉家的租房内,窃得人民币1064.5元、零钱包1只,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辉的陈述,证人陈路路、张振凯、顾建华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本院(2005)萧刑字第079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6)义刑初字第158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陈清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