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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速波与杨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速波,杨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杨速波。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奋珍。原告杨速波诉被告杨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速波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奋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速波诉称:2011年7月19日,被告杨奋珍向原告杨速波借款人民币4160000元,同时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奋珍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奋珍因工程建设,资金短缺,于2011年7月1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160000元。借款时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办理。本院认为:原告杨速波举证被告杨奋珍尚欠其借款人民币416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奋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速波清偿借款人民币416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杨奋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80.00元,由被告杨奋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审 判 员  杨成评人民陪审员  许标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永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