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宁与张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字第1号原告刘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居民。被告张晓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廷,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张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韩树仁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