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宁与张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重字第1号原告刘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居民。被告张晓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廷,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张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韩树仁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百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