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曾理文与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理文,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曾理文。被告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中南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4栋101房。法定代表人尤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2年2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综上,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理文负担。审判员 张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吕雯雯书记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