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周平与陕西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周平,陕西科技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周平,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沈一丁,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周平与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周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第0159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642.41元、为申请执行人刘周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本院依法受理。现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5642.4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周平。且要求为申请执行人刘周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申请执行人刘周平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135元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未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