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桂民申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黄洪先、何长用益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洪先、何长;柳城县东泉镇碑塘村民委佛子屯1队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桂民申字第44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洪先,男,汉族,1948年7月27日出生,住柳城县大埔镇白阳西路5号,现住柳城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长,女,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柳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城县东泉镇碑塘村民委佛子屯1队。 负责人黄芳明,该队队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城县东泉镇碑塘村民委佛子屯2队。 负责人吴黄水,该队队长。 申请再审人黄洪先、何长因与被申请人柳城县东泉镇碑塘村民委佛子屯1队(以下简称佛子屯1队)、柳城县东泉镇碑塘村民委佛子屯2队(以下简称佛子屯2队)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民一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洪先、何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罗殿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