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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冯耀林与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林,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冯耀林。委托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614292。委托代理人黄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银座商业裙楼1-C62、C63、C64。法定代表人蔡文杰。原告冯耀林诉被告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