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检察院指控罗红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22号被执行人罗红,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无业,系聋哑人。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本院对罗红盗窃一案,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其中,对罗红判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开始后,罪犯罗红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次性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中罪犯罗红的罚金1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