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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汉滨检察院指控罗红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22号被执行人罗红,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无业,系聋哑人。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本院对罗红盗窃一案,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其中,对罗红判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开始后,罪犯罗红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一次性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中罪犯罗红的罚金1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