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9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尹士东,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1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王某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