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园东小区9-1。法定代表人唐锐丽,经理。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计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坤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