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吴光建合同诈骗罪,吴光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光建。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桑智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光建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吴光建及指定辩护人桑智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1、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吴光建以虚构的温州市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5800元后,租用一辆苏E×××××雪佛兰克鲁兹轿车;2010年9月18日,将前车换成一辆浙C×××××雪佛兰克鲁兹轿车(价值人民币127000元),月租金人民币6600元,租期6个月。2011年1月4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50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6月23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2、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一辆浙C×××××别克GL8轿车(价值人民币172000元),租期1个月。当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85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50000元。2011年11月14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3、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600元后,租用一辆浙C×××××本田奥德赛轿车(价值人民币196000元)。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90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14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4、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一辆浙C×××××大众帕萨特新领驭轿车(价值人民币142000元)。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85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14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5、2011年3月8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温州黄金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后,租用一辆浙C×××××奔驰C200轿车(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租期25天。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68000元。2011年8月11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6、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杭州谊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后,租用一辆浙A×××××尼桑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177600元),租期6个月。次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90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8500元。2011年6月21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7、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吴光建以虚构的温州市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5000元后,租用一辆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63000元),租期1个月。当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90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17200元。2011年6月21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8、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吴光建以虚构的温州市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5000元和租金人民币4000元后,租用一辆苏A×××××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63000元),租期10天。当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84000元质押给田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16000元。2011年6月21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9、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杭州谊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2400元后,租用一辆浙A×××××雷克萨斯轿车(价值人民币318000元),租期2天。2011年5月1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180000元抵押给张某。10、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温州黄金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8000元后,租用一辆浙C×××××丰田RAV4轿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租期16天。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74000元质押给“小勇”,后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人民币40000元。2011年7月16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11、2011年6月1日,被告人吴光建以虚构的温州市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杭州凯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8000元后,租用一辆浙A×××××别克君悦轿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租期4个月。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105000元转让给徐某,后支付给租赁公司人民币30000元。2011年7月2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12、2011年6月1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8200元后,租用一辆浙A×××××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79000元),租期1个月。2011年6月4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90000元转让给张某。13、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吴光建与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和租金人民币9000元后,租用一辆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49000元),租期1个月,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转让给张某。2011年7月28日,该车被租赁公司找回。综上,被告人吴光建实施合同诈骗13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1600元。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吴光建支付给杭州谊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其中部分用于还尼桑和雷克萨斯的租金。(二)诈骗1、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吴光建在温州市西城路新宫前7号甲栋304室,以虚构其经营温州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并承包了温州市永嘉县中医院网络工程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投资工程协议书,骗得王某丙人民币110000元。2、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吴光建在温州市双屿镇,以虚构其经营温州启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并承包了温州市永嘉县中医院网络工程的名义,与被害人雷某、刘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后于同年1月27、28日骗得雷某人民币48000元、刘某人民币147000元。3、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吴光建在衢州市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方某签订了汽车借用协议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0元后,骗得被害人方某的浙H×××××现代悦动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3500元)。2011年7月9日,被告人吴光建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0元质押给朱海瑞,后支付给被害人方某租金人民币2000元。该车现已被找回。综上,被告人吴光建实施诈骗3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光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报案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车辆借用凭条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挂靠协议书复印件、转让协议复印件、购车协议、转押协议复印件、银行账单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回车说明、杭州太生货运单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投资工程协议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温州永嘉县中医院工程合约、合伙协议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人田某、张某、王某甲、康某、徐某、臧某、谢某、黄某、王某乙、石某、韦某、陈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牛之林、潘某、方某、王某丙、殷某、雷某、刘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光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光建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光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光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光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02000元责令被告人吴光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