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白广利与白广寿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利,白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广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白广利与白广寿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终结了执行程序;后因亲朋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