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司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