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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司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