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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桐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陆某某、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磊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