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桐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陆某某、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磊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