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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王玉琪、蔡葵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玉琪;蔡葵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琪,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谢荣,男,1970年7月20号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葵花,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汕尾市陆丰市人,住汕尾市城区。上诉人王玉琪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荣及程萌群、被上诉人蔡葵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