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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楼小明与朱美贞、浙江心红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美贞,楼小明,浙江心红工贸有限公司,李心红,王玉珍,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美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心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心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心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美贞。上诉人朱美贞因与被上诉人楼小明、浙江心红工贸有限公司、李心红、王玉珍、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20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一审五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武义县,而且借款担保协议为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没有与上诉人协商和提醒上诉人注意,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故本案应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永康,故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朱美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