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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XX与吴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宁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亚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东执民字第1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赖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