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库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石新民与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民,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库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石新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人,原国税局干部,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姜美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人,原告亲属。被告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区。事业法人吴延明,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克芷,医务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芳,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民诉被告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 平审判员 林 进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