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深圳市罗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9号4楼。法定代表人陈钢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勋源,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8910540062。委托代理人汤嘉祺,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新沙社区综合服务楼6楼01室。负责人黄炳涛。原告深圳市罗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