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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