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