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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一海与丁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海,丁保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陈一海,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丁保龙,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海诉被告丁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保龙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故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陈一海。通知书要求原告陈一海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的媒体账号交纳公告费用,并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至今,距原告陈一海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已逾七日,但原告陈一海却未将相应的交费凭证提交给本院,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陈一海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俞朝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