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