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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