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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迎宾与王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宾,王绍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陈迎宾,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绍峰,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陈迎宾诉被告王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迎宾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迎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迎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迎宾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