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迎宾与王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宾,王绍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陈迎宾,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绍峰,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陈迎宾诉被告王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迎宾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迎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迎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迎宾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