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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66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申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