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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江龙与白二军、张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白二军,张艳芳,王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江龙,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二军,无业。被告:张艳芳,无业。第三人:王海辉,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龙诉被告白二军、张艳芳、第三人王海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第三人王海辉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龙、第三人王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第三人王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江龙负担100元,第三人王海辉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杜文军人民陪审员  霍江涛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