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寄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安某某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