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卢尧添;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刘小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尧添,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委托代理人:梁斌,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日蒸,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保大楼。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小康,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达芳甜,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尧添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小康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尧添以与原审第三人刘小康已达成和解,双方的纠纷已全部解决,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尧添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卢尧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潮辉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