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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汉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程秋芳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芳,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程秋芳,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芳,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芳人民币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玉明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