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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资富(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拓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资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深圳市拓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4号公汽公司单身公寓第7栋410。法定代表人侯国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资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68号金丰城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梁皖翩。原告深圳市拓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资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