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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2号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5430-x)。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室。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22849388、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整、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岭市欧朵亚塑料制品厂、出票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9月28日、付款期限壹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判员  厉国平审判员  张斌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