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桂天与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天,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梁桂天。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蔡屋围都市名园裙楼一层B、F座;二、三层C、D、E和四楼F座。法定代表人严文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糜蓉,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有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糜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30日在被告处购买一个雅绿牌××牵引枕,单价12.9元,其外包装宣传物上标示有“肠去风降湿、和胃化浊、明目降压、风热感冒、头痛眩晕、目赤肿痛、降压通便等治疗功效”。被告销售的是普通用品,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货款12.9元,并增加一倍赔偿12.9元;2、被告以店堂公告的形式召回违规商品。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所涉及的功效系对《本草纲目》所涉功效的客观援引,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同时,被告销售产品时没有实施欺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个雅绿牌××牵引枕,单价12.9元,其外包装宣传物上标示有“肠去风降湿、和胃化浊、明目降压、风热感冒、头痛眩晕、目赤肿痛、降压通便”等医疗术语。2011年8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买票据、产品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产品系生活用品,但其外包装盒上的说明容易使人产生产品具有填充物相应功效的感觉,而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所称的治疗功效,且使用枕头具有治疗肠鸣、热中消渴、腰脚冷疼、手足不随、腰脚软及风湿之病等功效与一般常识不符,因此,被告销售的产品在包装盒上使用了夸大其辞的文字,诱使原告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桂天货款12.9元,并赔偿12.9元。二、驳回原告梁桂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搜索“”